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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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6月29日因犯伪造国家货币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5日因盗割通信电缆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2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11日被转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某(别名聂某伟,李某),男。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11日被转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厂),男。2009年8月5日因盗割通信电缆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2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11日被转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田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田某某三人驾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口附近踩点预谋盗割通信电缆,当晚23时许,三人携带剪子、脚蹬等作案工具驾车到高庙乡X村唐洼组,白某某、聂某某将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剪断,田某某在附近等候接应。后公安机关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高庙支局电子报警后,到现场将白某某、田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破坏的x型号的通信电缆306米,聂某某逃走。经估价鉴定,被破坏的通信电缆价值7754元。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田某某各赔偿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损失2600元,合计7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田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聂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田某某对案件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虽然去现场并负责开车接应,但不知道伙同白某某、聂某某去现场的真实目的是去偷割通信电缆,他们说是去偷狗。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田某某三人驾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口附近踩点预谋盗割通信电缆。当晚23时许,三人驾车到高庙乡X村唐洼组,白某某、聂某某使用剪子、脚蹬等作案工具将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剪断,田某某在附近等候接应。公安机关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高庙支局电子报警后,到现场将白某某抓获,聂某某逃走,并查获被破坏的x型号的通信电缆306米。后通过设点盘查,将驾车在附近等候的田某某抓获。被害单位负责人王某某称,被盗割的电缆是负责位家沟村X组的通信电话和宽带网络的总线路,登记电话有70户,宽带业务现在还没有群众使用。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证实,所盗割的电缆已经无法正常运行,故须更换,并必须使用冷缩包封装才可恢复正常运行。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割通信电缆的价值以及相关维修支出,总计7754元。

另查明,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田某某各赔偿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损失2600元,合计78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了2009年8月4日早上,自己伙同聂某某、田某某三人驾车从义马来到案发现场,因那里地方偏僻、电缆线架设较低且交通方便就商量偷电缆,在回来的路上,说好晚上22时偷电缆。当晚我和聂某某携带剪子、脚蹬等作案工具,田某某开着我女儿的汽车到现场,我和聂某某携带工具去偷割电缆,安排田某某驾车到一边等候接应。我和聂某某将电缆剪成一段一段的,正在偷割时,见到有人来了,于是就分头跑,我被当场抓获。在我被抓获时,田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事没有,我说没有,后手机就被挂断了。田某某说过不愿意去现场偷电缆的话,但是知道当晚是去偷电缆,因为案发白某在回来的路上我们商量过,他自称不愿意偷电缆,但晚上还是一块来了。晚上我们见面时说能偷成电缆就偷电缆,弄不成偷狗。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所供述的盗割电缆的经过与白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还证实田某某对案发当晚是去盗割电缆心知肚明。白某踩点时,我们动员田某某,他表示不敢偷;晚上就给他说能偷成电缆就偷电缆,弄不成偷狗,要不他不会过来。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白某某在白某到现场后他们提过偷电缆的事情,但自己表示不想偷。当晚白某某他们说能偷成电缆就偷电缆,弄不成偷狗,到现场后自己想到从义马到三门峡来就为了偷狗不值当,他们一定是去偷电缆的,让自己来接应也是为了运输被盗电缆的情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5日0时许,自己接到电子报警后,就和公安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听见有抽拉电缆的声音,发现两个人在偷电缆,一人逃跑,另一人被逮住。我们将这个人带走时,有人给他打手机,问有事没有,他说没有事。后他们在附近一个大桥下盘查时,发现开着一辆银灰色轿车的司机的电话号码和被逮住那个人的来电号码一致,且该司机只有这一个号码,后该司机被抓获。另外,被盗割的电缆是负责位家沟村X组的通信电话和宽带网络的总线路,登记电话有70户,宽带业务现在还没有群众使用。该处电缆被盗割306米,被截后已保证不了正常使用,电话信号不能正常传输,宽带业务彻底不能用了。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4日,田某某将他们的丈夫白某某、聂某某开车接走,次日听说他们因偷东西被抓获了的情况。

本案另有物证脚蹬一对,果树修剪剪刀一把,钢筋剪一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赃物等相关照片,证实了电缆被盗割的相关情况;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证实被盗割通信电缆的价值以及相关维修花费,总计7754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出具的收条和情况说明,证实了被盗割电缆长306米,被截成4段,所盗割的电缆已无法正常运行,现已回收仓库。另须更换维修,并必须使用冷缩包封装才可恢复正常运行。该公司安全保卫部于2009年9月21日出具的收据复印件,证实三被告人各赔偿损失2600元,合计7800元。本案还有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1993)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监狱的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某曾因伪造货币罪于1993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三门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被告人白某某、田某某于2009年8月4日晚23时因盗割通信电缆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本案还有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以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事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田某某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割通信电缆,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从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虽有不愿意参与盗割通信电缆的意思表示,但是在白某某、聂某某表示能盗割通信电缆就盗割通信电缆,否则就去偷狗的情况下,仍驾车伙同白某某、聂某某到达事先踩点的作案现场,并听从安排将车停放在附近等候接应。从其一系列行为来看,盗割通信电缆是其到达现场并参与实施犯罪的重要目的,所以被告人田某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田某某没有直接实施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以酌予考虑。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量刑时可以酌予从宽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曾因犯罪接受刑罚,但现仍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量刑时应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x元。

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x元。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白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年月日止;被告人聂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年月日止;被告人田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少辉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薛铭军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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