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医生。户籍所在地(略)。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在唐河县X镇多次撬门入室,盗窃羽绒服、奶粉、副食等商品,价值x.50元。随案移送了被害人权××、周××等人的陈述;证人周××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单独和伙同杨元普(另案处理)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在唐河县城区内盗窃作案五起,计盗窃羽绒服、万用角铁、副食品等物品总计价值x.50元。
1、201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到唐河县X路中段“舒心园”西门权××的“波司登服装店”,撬门入室,盗走“波司登”羽绒服174件,价值x元。破案后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0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到唐河县X路中段周××的“欣欣万能货架店”,撬门入室,盗走白色万能角铁35根,价值444.50元;液化气钢瓶一个价值230元;“五件套床上用品”两套价值520元;上海紫花毛毯两条价值360元。以上共价值1554.50元。破案后部分物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09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杨元普驾驶三轮摩托车窜到唐河县X路中段惠××的“小天才奶粉店”,撬门入室,盗走“飞鹤”、“雅士利”、“圣元优聪”、“南仔”、“完达山”奶粉共41桶价值5840元;儿童服装一袋23件价值718元。以上共价值6558元。破案后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09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杨元普驾驶三轮摩托车窜到唐河县X路中段“汉正园”内吕××、樊××合开的“姐妹副食店”,撬门入室,盗走口香糖、香肠和其它食品等共价值5101元。破案后部分物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5、2009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骑自行车窜到唐河县X路王××的个体诊所内,撬门入室,盗走“莲花牌”21T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350元,另盗走药品价值410元,以上共价值760元。破案后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认罪较好,所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没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审判长李超
审判员张革命
审判员孟蕴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