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海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X楼X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士刚,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海晨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广达汽车维修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洋桥西里9区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广达汽车维修设备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广达汽车维修设备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海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