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永跃,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步苗族自治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跃与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城步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补偿吴某某x元,此款自双方签收法院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签订后,吴某某放弃对城步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的一切诉讼请求,并不得另生枝节。二审诉讼费2591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城步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共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