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非)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非共和国尼赫尔高登第2街X号。
法定代表人埃·约斯通·库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27岁,汉族,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44岁,汉族,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侗族,70岁,交通部公路研究所退休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非)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蓝派公司)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2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蓝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杨某甲,被上诉人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蓝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名称为“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申请号为(略).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已变更为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乙已不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其已不享有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权。蓝派公司以杨某乙为被告,向其主张“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权,其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杨某乙不应为本案当事人。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刘辉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晓军
书记员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