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华,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佳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佳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佳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佳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2.4元,由上诉人上海佳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虎
审判员冯卫
代理审判员周刘金
书记员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