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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鼎商业合作公司、上海浦东永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鼎商业合作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浦东永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和原审被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适用不动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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