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阳信龙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阳信龙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阳信龙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137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阳信县,应由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为上诉人加工制作3部位涤纶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故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特征。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