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随即又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韩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