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申诉人林某某与被申诉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2005)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沪检二分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以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信芳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