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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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1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

委托代理人: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曲某。

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某公司、常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关长春、王英玉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沈阳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王英玉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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