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
委托代理人: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曲某。
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某公司、常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关长春、王英玉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沈阳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王英玉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