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1-X号
原告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福兴大道X号鳝溪农场工业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绍福,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X幢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林某乙与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林某乙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林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对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原告林某乙撤回对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由原告林某甲、林某乙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