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X号铁路大厦6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转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郝晓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汉中华夏A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怡,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江苏省电信公司扬州电信分公司职工。
案由:录音制造者权侵权纠纷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电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为:www.(略).com)上向公众提供由陈某东演唱的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侵犯了其权益。
被告江苏电信公司辩称,被告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电信网络接入服务,是为他人传播信息的活动提供技术手段和物质条件,其没有侵犯环球唱片公司录音制作者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电信公司承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不再提供涉案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
二、江苏电信公司就上述行为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向环球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万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