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隆力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09)杨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徐某良
代理审判员姜婷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