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陶海荣
代理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张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