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闽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略).LTD),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敏,福建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某某,男,1969年1月X号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立平,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瑞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立平,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女,汉族,住(略)。
福州日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X路芳都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福州瑞喜电子有限公司、阮某某、福州日升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瑞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略)元。
审判长杨健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涛
书记员张丽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