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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求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诸某甲、诸某乙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求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建平,上海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能荣,上海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某乙。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上海求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进公司)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诸某甲、诸某乙系退休人员。2007年6月1日求进公司成立,诸某甲、诸某乙进入求进公司工作,双方未签劳务协议,诸某甲、诸某乙工作至2008年11月。2009年6月22日,求进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诸某甲、诸某乙返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26,980.63元。2009年6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争议不属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求进公司遂诉至法院。

求进公司诉称,诸某甲、诸某乙系姐妹。2007年6月1日求进公司成立,诸某甲任出纳,诸某乙任财务。求进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汤某某与诸某甲关系良好,对其十分信任,故将求进公司的钱款收支、财务报表制作及税款缴纳全部交给诸某甲负责。2008年下半年,求进公司感到收支状况有异,要求诸某甲、诸某乙汇报,诸某甲、诸某乙即于同年11月提出辞职。嗣后,求进公司请专业财务对账目进行核对,查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23日,求进公司收入1,289,436元,支出558,566.71元,应剩余730,869.29元,现求进公司仅余银行存款3,888.66元,故诸某甲侵吞了726,980.63元,现要求诸某甲返还。由于诸某甲、诸某乙系姐妹,而且诸某乙作为财务,应当对作为出纳的诸某甲进行监管,出纳有问题,财务也有责任,故要求诸某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诸某甲、诸某乙辩称,因诸某甲与求进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朋友关系,诸某甲、诸某乙就在求进公司帮助打扫卫生、誊写账册等,但并非求进公司财务及出纳,也从不负责管理求进公司资金进出。诸某甲、诸某乙都系国营大企业退休员工,诸某甲还多次获得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及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根本不可能侵吞他人财产。求进公司的资金并非由诸某甲管理,诸某甲未侵吞求进公司钱款,不同意返还,因此诸某乙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求进公司要求诸某甲返还钱款,诸某甲表示未侵吞钱款,则求进公司首要应当证明该公司钱款的收取及支出系由诸某甲负责。求进公司提供的诸某甲制作的账册尚不足以证明资金的进出往来是由诸某甲负责,故求进公司要求诸某甲返还钱款,难以支持。因此,求进公司要求诸某乙承担连带责任,亦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上海求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诸某甲返还人民币726,980.63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上海求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诸某乙对上述钱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海求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求进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

求进公司上诉称,诸某甲、诸某乙退休前是财务人员,退休后在求进公司从事财务及出纳工作,诸某甲、诸某乙对其所从事的上述岗位予以否认,对此求进公司提供了诸某甲、诸某乙誊写的财务账册进行佐证。求进公司资金进出都是由诸某甲、诸某乙决定的,求进公司法定代表人基于较信任的朋友关系而不加过问,诸某甲、诸某乙正是利用求进公司的信任而侵吞公司财产。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后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诸某甲、诸某乙承担。

诸某甲、诸某乙辩称,诸某甲、诸某乙在求进公司只从事打扫卫生、誊写账册等工作,并未担任财务、出纳工作,也不管理求进公司资金运作,根本未侵吞过求进公司的财产。求进公司已于2009年2月被注销登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求进公司于2009年2月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注销登记,在同年6月提起劳动仲裁,并于同年7月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求进公司已于2009年2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意味着该主体消失,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求进公司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后,仍以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受理求进公司的请求,并作出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求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姜婷

代理审判员徐树良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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