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商丘市X村X号被害人孙X家中,从二楼将一棕色挎包带至三楼翻动,因包内没有物品,将包弃在三楼一房间内,又从三楼盗窃诺基亚E6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80元,被告人刘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王某、孙XX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笫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宪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