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95-X号
原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地热农业利用研究所,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甲。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青青,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辉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村西片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地热农业利用研究所、苏某某与被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辉业养殖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地热农业利用研究所、苏某某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辉业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地热农业利用研究所、苏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地热农业利用研究所、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辉业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由原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地热农业利用研究所、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