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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蕾,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征宇

审判员吴诵芬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王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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