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蕾,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征宇
审判员吴诵芬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王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