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阮某某与徐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5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阮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学用、任某某,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设计的“一种带喇叭的新型水泥U型槽”,用于灌溉沟渠的建设。2003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03年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于2004年4月擅自制售原告的专利产品3000多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经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被告不能生产原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所确定的“带喇叭的新型水泥U型槽”;被告同意今后不再生产侵权产品“带喇叭的新型水泥U型槽”,如有违反,被告愿意承担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被告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3500元,此款定本院调解书签收之日付清;

三、被告对其在该纠纷中不文明的言行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取得原告谅解;

四、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10元;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以任某理由反悔;

六、被告同意并承诺在浦南高速公路通知拆迁时迁移厂址,并不在现址前往建瓯城区路段建新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陈丽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