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鹏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鹏正工贸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鹏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人民币2,4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上海鹏正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