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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方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59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金某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福州市台江区如意音像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以双方某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68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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