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