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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李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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