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明,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13日,沈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某某申请再审称,(2008)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原审强迫申请人接受,违反了调解自愿的原则,且该调解协议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等。故申请人不同意该调解协议,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沈某某与张某某双方于2008年8月19日在(2008)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予恪守。现沈某某以该调解协议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且部分内容违法等为由,要求提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沈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