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男,五十七岁,原系中共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委员会常委、组织部长兼任海南开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因投机倒把一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向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方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与李玉林(海口市物资供应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互相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一九八四年九月下旬,林某某对海南行政区外经委副主任谭xx谎称,南京军区空军部队一位首长,是他的老朋友,急需一辆皇冠牌轿车,要求帮忙解决。谭答应,并说要出具证明,才能批准。随后,林某某对李玉林某,我以部队需要的名义,要了一辆皇冠牌轿车指标,你设法搞部队的证明。并说,一辆皇冠牌轿车,至少可赚两万元。当李玉林某造了一张南京军区空军部队购车证明后,林某某写了条子,叫去找谭xx办理批车手续。因李没有找到谭,未予办成。同年十月十二日,林某某带着李玉林某谭xx办公室,由谭亲手办理了批准一辆皇冠牌轿车的手续。随后,李玉林某海南联合贸易公司办理了购买一辆皇冠牌五座小汽车的手续,车价十万零四千元。几天后,李玉林某这辆车以十二万四千元倒卖给文昌县经济信息公司,从中非法获利二万元,分给林某某一万元。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中旬,海南开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进口了一百辆日产三菱牌十二座旅行车。林某某以海南军区干休所需要旅行车为名,交代该公司经理植xx、业务员蒙xx安排三十辆给李玉林。随之,李去开源联合贸易公司办理手续,蒙xx只批给二十辆。李玉林某此情况告知林某某后,林某发脾气,并去公司将蒙xx训斥一顿。次日,蒙xx遵照林某旨意,卖给李玉林某产三菱牌旅行车三十辆,车价共二百五十五万元。同年十二月上旬,李玉林某这批车倒卖给通什农垦供销公司二十辆,电白县X镇农工商联合公司十辆,共非法获利四万四千三百四十元,林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二万六千元。
一九八五年四月中旬,林某某唯恐罪行败露,在李玉林某北京之时,将赃款二万二千元交给李妻王xx。五月中旬,李玉林某海南得知其倒卖汽车的活动败露后,曾对林某某表示准备去认罪退赃,林某看看情况再说为借口,阻止李玉林某罪退赃。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与李玉林某行投机倒把活动,先后倒卖进口汽车三十一辆,非法经营总金额二百七十一万八千余元,牟取暴利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元。林某某从中分赃获得三万六千元。
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有汽车分配表、提车发货单、原始记事记录、证人证言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海南方政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竟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李玉林某行投机倒把活动,从中分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林某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牟取暴利数额巨大,且拒不认罪,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应予严厉惩处。
据此,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某某非法所得三万六千元,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被告人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没有同李玉林某结倒卖进口汽车,牟取暴利,从中分赃的犯罪事实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某某身为领导干部,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有关部门批车和责成其下属业务人员卖汽车给李玉林某行倒卖,牟取暴利,从中分赃三万六千元,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投机倒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林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九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