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A。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B。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D。
原审被告王E(又名王某琴、王G)。
原审被告王H。
上诉人王A、王B、王C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诉,故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A、王B、王C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杜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