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兴,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2008年5月6日上海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0年3月20日解除;
二、上海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前支付周某某人民币45,000元;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周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99.32元,由上海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海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审判长王某雷
审判员江禾
代理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唐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