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某。
被执行人韩XX。
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受理向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4月10日依法逮捕,该案现已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某君
审判员:向某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