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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瑗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上诉人汪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汪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某某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按原审判决履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汪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吴峻雪

代理审判员陶静

书记员王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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