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某玻璃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嘉定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嘉定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嘉定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盛某玻璃管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晓菁
审判员承怡文
代理审判员左振康
书记员严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