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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王某甲、王某乙、顾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陈午雄,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丁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甲、顾某、王某乙于2010年6月21日支付丁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000元(已当场履行完毕);

二、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2,345元,由丁某负担10,000元、王某甲、顾某、王某乙负担2,345元;二审受理费6,172.5元,由丁某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1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频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徐江

书记员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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