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陈午雄,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丁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甲、顾某、王某乙于2010年6月21日支付丁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000元(已当场履行完毕);
二、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2,345元,由丁某负担10,000元、王某甲、顾某、王某乙负担2,345元;二审受理费6,172.5元,由丁某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1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频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徐江
书记员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