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金政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婚生女周某抚养权归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政平、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张某某与周某登记结婚。1997年6月,双方生育一女名周某。2008年10月、2009年5月,张某某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现张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与周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周某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抚育费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三、现登记在周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及该房屋内的实物财产均归周某所有,离婚后张某某、周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四、张某某、周某今后均不接受周某就上述房产及相关权益作出的赠与或变卖给其中任何一方的行为表示。
本案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案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李罡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