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丽,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双方分居时间已逾两年。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其子,由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1日办理结婚证。2001年12月8日,被告生一子段某豪,该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生气,经当地村委干部调处未果。2007年春节后,被告将其嫁妆带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证人冯××、段××、段××出庭证词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谐美满家庭关系,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经人调处未果,直至长期分居生活,时间已逾两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现随原告生活,该子已满两周岁,且被告下落不明,故该子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可待被告重新出现后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段某豪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陪审员宋园园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