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华源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徐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华源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金友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长沙华源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20日前支付被告徐某2011年7月的工资及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的双倍工资共计230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华源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金友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