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海仁,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
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赢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显微
审判员顾继红
代理审判员高增军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