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复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儒锋,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才,上海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复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虞恒龄
代理审判员周刘金
书记员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