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上海复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复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儒锋,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才,上海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复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虞恒龄

代理审判员周刘金

书记员肖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