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瑶棋,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玮娟,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晓春,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葛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葛某某、裘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葛某某承诺支付被上诉人裘某某人民币23,343元:2010年6月12日支付人民币11,343元(已支付),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2,000元。
二、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7元,由被上诉人裘某某负担(已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2.5元,由上诉人葛某某负担。
三、如果上诉人葛某某未按照上述日期、金额支付,则上诉人葛某某应依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赵惠琳
代理审判员肖某亮
书记员夏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