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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上海华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家声,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华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良,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华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的(2008)静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23日,冯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冯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有误,致其缺席庭审;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据此要求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上海华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称,原审送达程序合法;冯某某是本案涉及款项的收款人,至于其收款后又将款项给了谁,是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处理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冯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冯某某提供了新的证据,影响到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其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信芳

书记员潘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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