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65年4月4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党宝柱,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申请执行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经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市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在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交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6600元,仲裁裁决生效后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陕西金地房地产公司以刘某某财务手续没有交结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09年12月8日在我院执行员参加下,刘某某到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财务手续、办公用品进行了交接,并依法查封扣划了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刘某某经济补偿6600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市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房玉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