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原告杨某甲父亲),男。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系原告杨某甲母亲),女。
被告黄某丁,男。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乙、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10年10月8日16时30分,被告黄某丁驾驶桂x号摩托车由东华乡X镇方向行驶至东华乡X村X路段时,由于被告黄某丁不注意观察路面状况,碰撞到路边正常行走的原告杨某甲,导致原告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某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杨某甲受伤后在平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赔偿协议:1、杨某甲受伤的医疗费9554元由黄某丁负责,另由黄某丁一次性赔偿5546元作为杨某甲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和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不足部分由杨某甲自己负责;2、桂x号摩托车的维修费由黄某丁负责;3、桂x号摩托车的施救费由黄某丁负责。签订协议后,被告黄某丁赔偿了10850元给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尚欠4150元。经多次追收,被告黄某丁至今没有赔偿4150元给原告杨某甲。为了维护原告杨某甲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丁赔偿4150元给原告杨某甲,并要求被告黄某丁支付从2011年3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止逾期付款利息373.49元。
原告杨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2份、《户口簿》1份,证明原告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乙、黄某丙的身份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实本交通事故被告黄某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3、《收条》1份,证明签订协议后,被告黄某丁赔偿了10850元给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尚欠4150元。
被告黄某丁没有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丁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原告杨某甲提供的证据1、2、3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为此,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10月8日16时30分,被告黄某丁驾驶桂x号摩托车由东华乡X镇方向行驶至东华乡X村X路段时,由于被告黄某丁不注意观察路面状况,碰撞到路边正常行走的原告杨某甲,导致原告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某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杨某甲受伤后在平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1月9日,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丁达成如下赔偿协议:1、杨某甲受伤的医疗费9554元由黄某丁负责,另由黄某丁一次性赔偿5546元作为杨某甲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和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不足部分由杨某甲自己负责;2、桂x号摩托车的维修费由黄某丁负责;3、桂x号摩托车的施救费由黄某丁负责。签订协议后,被告黄某丁赔偿了10850元给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尚欠4150元。协议没有约定履行的期限,而收条也没有约定2011年3月15日后被告黄某丁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杨某甲请求支付利息373.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某丁赔偿是否应赔偿4150元及支付利息373.49元给原告杨某甲。
本院认为,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黄某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黄某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杨某甲身体健康,因此,对原告杨某甲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被告黄某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在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黄某丁应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杨某甲请求被告黄某丁赔偿尚欠的415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丁赔偿4150元给原告杨某甲;
二、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丁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费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吴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甲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