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荣坤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现年45岁,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南郑县X乡财政所干部。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荣坤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罗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发出(2004)南民初字第x号支付令,限罗某某无支付令生效后支付汉中市荣坤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并承担约定6‰行息至付款之日,该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罗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凡人汉中市荣坤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09年3朋24日依法冻结了罗某某的个人津贴帐户,并于2009年9月11日扣划帐面余款x.55元予以执行。因下余款项尚需一定时间执行,本院依法终结了(2004)南民执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2010年3月10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扣划罗某某个人津贴帐户余款8910元予以执行。下余款项尚需一定时间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南民初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汉林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