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伟利,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8日作出的(2010)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莉茜、蒋立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娜担任记录。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伟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某乙没有出庭,但庭后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且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0)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退还上诉人周某。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