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市X区***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怡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系岳阳怡园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岳阳怡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1日作出(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岳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晓红、岳阳怡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保、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院(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70元,由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在重审中一并确定当事人负担。
审判长胡铁霞
审判员贺冀平
审判员邓怡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