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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与被告三门峡市正X置业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女

被告三门峡市正X置业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员工。

原告贾某与被告三门峡市正X置业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置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正信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5日,我与冯允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被告居间人介绍冯允韬、冯允跃位于国牛集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出售给我,被告预收中介费1650元,因冯允韬、冯允跃反悔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中介费1650元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合同双方签字了,中介合同已完成,我认为我没必要退还165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贾某(乙方)与被告冯允韬、冯允跃(甲方)经正信置业公司(居间人)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开发区X路南侧国牛集团X号楼四单元三层东户的房产出售给乙方,该房产产权证号为x,建筑面积为88.27平方米;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确定上述房产的成交价为人民币x元;该房产交易居间服务费计1650元由乙方承担,并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由丙方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前定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将定金5000元交于甲方;经丙方居间服务,甲方已确保所售房屋产权关系完整、真实可信、无任何隐瞒;乙方已做了充分的了解,自愿购买,甲方与乙方签订本书面合同,即视为丙方完成中介服务的责任,如再发生双方违约纠纷,中介费和评估费等相关已产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丙方不负担责任,中介费不予退还;其他约定:甲方因不再本地,需要委托其弟弟冯允韬办理过户手续。但合同签字亦无冯允跃的的名字仅有委托人冯允韬的签名,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正信置业公司收取中介费1650元。同日,冯允韬代冯允跃收取购房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因房主冯允跃名字与身份证冯允耀不同字的问题,不能办理公证,冯允韬随即将5000元购房定金返还给贾某,贾某才得知此情况,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正信置业公司作为居间人,在其提供的合同书上明确标注出让人一栏,而双方的合同上无冯允跃本人的签名,亦未其委托书而即居间服务;未审查清房主的名字即接受中介业务,导致合同履行中途便无法继续履行,应认定该居间合同未成立,交易未成功。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依法不应收取酬金,应当返还原告。故原告请求依法应支持。被告辩称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由不足,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正信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居间费1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玉峡

审判员王某章

人民陪审员赵晶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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