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该社阳春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全权)。
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1973年10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系南郑县X镇X村X组,村民。现应聘于陕西移动通信公司略阳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院(2005)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高某在2005年3月14日退款3000.00元返还信用社,同时追缴非法所得x.46元及其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上缴非法所得款,申请人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中,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外,本院依法对其个人帐户进行了冻结。截止2009年底共执行案款x.00元(已兑付)。同年本院以(2009)南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有履行能力为由再次申请本院恢复对高某的执行。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全部执结完毕,并对申请人兑付了全部案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南刑初字第x与刑事判决书中主文第二条的执行。
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戚晓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