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58年3月10日,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生于1943年12月2日,系江南压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袁某,男,生于1978年9月24日,汉族,住(略),系南郑县碑坝小学教师。
杨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袁某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5150元,本息合计x元,受理费2000元。袁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因袁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袁某的工资现已执行划款x元,下欠部分又将其工资冻结,尚未到期,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南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执行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戚晓军
审判员:吴晓红
审判员:房玉明
二0一0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