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连生,上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取得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系土地管理机关颁发的准许使用的批准手续,相关部门应据此为使用权人占地面积进行丈量定位,在无纠纷的情况下交付使用人。而原告被批准使用的土地尚未取得使用权,且在丈量定位时发生纠纷,原告要求排除妨碍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王艳菊
审判员马柯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孙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