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东行初字第X号
原告阳东县X镇X村委会历屯经济合作社。
代表人庄某某,男,社长。
委托代理人岑某某,男,广东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东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田畔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田畔镇政府干部。
原告阳东县X镇X村委会历屯经济合作社不服被告阳东县X镇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表人庄某某、委托代理人岑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阳东县X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改善该镇的投资环境,美化镇容镇貌,决定征用、整改位于田畔镇田南大道,田畔镇政府办公楼门口对面的旧晒场,用作商住地。在对地上附着物作了补偿和为群众新建了二个800平方米的新晒场后,被告于1999年3月17日用机械推平了旧晒场971.5平方米,划成9块住宅用地售卖给单位和群众建房。
原告诉称,1999年3月17日,被告在没有取得国土部门的任何征地批文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情况下,组织镇府干部职工一齐上阵,动用大型挖土机,将属于原告长期管理使用的旧晒场挖掉推平971.5平方米,并划成9块,每块6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00元至350元的价格出售给群众用于建房。被告又占用原告的土地808平方米修建二个新晒场,这新晒场的土地也是属于原告一直管理使用的土地。被告有法不依,公然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在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征地的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历屯村管理使用的旧晒场,距离新镇府门口不足10米,由于该晒场年久失修,已破烂不堪,村民除夏季在晒场上晒稻谷外,其余时间,该村农户都在晒场上晒人畜粪便,搞的臭气熏天,一些农户还在地塘屋里养猪,由于无排水设施,猪粪水经常流过大路,给交通环境造成污染,曾受上级环卫等部门的批评并责令镇政府要及时整改。为了进一步改善我镇的投资环境,美化镇容镇貌,我镇政府于1999年初,多次召开历屯村村民代表座谈会,倾听群众对如何整治我镇“脏、乱、差”的具体意见,阐述了征用、整改旧晒场,进行重新规划建设的意见,对完善我镇区总体规划,增加集镇人口起到重要作用。大多数的村民都同意,但有小部分人以“破坏风水”为由加以反对。我镇政府为了征用旧晒场,曾多次走访县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但由于受一些村民的阻挠和干扰,致使部分村民代表不敢签名,因此无法取得县国土部门的正式批文。在取得大部分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我镇政府于1999年3月17日对旧晒场进行整治,镇政府也按标准将征地款足额地补偿给群众。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同意选址,镇政府又出资建了两个混凝土结构的新晒场,妥善解决被征晒场的农户的晒谷问题。我镇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法》和《田畔镇区总体规划》对历屯村的旧晒场依法进行整治,其意义在于整治圩场的“脏、乱、差”,对改善我镇的镇容、镇貌能起到积极作用,并不是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田畔镇X村原旧晒场,位于田畔镇X路,田南大道路段,距离田畔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门口约10米,面积971.5平方米。由于该晒场年久失修,已破烂不堪,村民除夏收秋收季节在晒场上晒稻谷外,其余时间,该村农户都在晒场上晒人畜粪便,一些农民在晒场旁边的地塘屋里养猪,由于没有排水设施,猪粪水经常流过大路,给交通环境造成污染。曾受上级环卫等部门的批评并责令镇政府要及时整改。被告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美化镇容镇貌,被告于1999年初,多次召开原告村民代表座谈会,商量如何治理旧晒场“脏、乱、差”的问题,向到会的群众代表阐述了征用、整改旧晒场,进行重新规划建设的意见,宣传了完善田畔镇区总体规划,增加集镇人口起到的重要意义。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大多数都同意被告对旧晒场的整治意见,但有少数村民以推平旧晒场“破坏风水”为由表示反对。被告为了征用这个旧晒场,曾多次走访县国土部门,积极联系办理有关征地手续,但由于受一些村民的阻挠和干扰,致使部分村民代表不肯在征地协议上签名,因此无法取得县国土部门的正式征地批文。1999年3月17日,被告组织本镇的干部、职工协助原告的村民拆除了旧晒场周围的12间旧屋,付了补偿费7658.5元和搬迁费1476.5元给拆迁的村民,然后用挖土机挖掉旧晒场,推平用地面积971平方米,将该地划分成9块住宅用地,每块面积65平方米,以每千方米200元至300元价格出售给当地的群众和单位,现已出售了5块地。被告为了解决被征晒场的农户的晒谷问题,征求原告多数村民的同意选址,被告出资建了两个分别由395平方米和413平方米的新晒场给村民使用。事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批文,强行侵占原告管理使用的旧晒场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本院委托阳东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历电自然村旧晒场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旧晒场的工程造价为4965.46元。
本院认为,被告田畔镇人民政府从改善投资环境,美化镇容镇貌,整治本镇的“脏、乱、差”的环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被告作为地方的一级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好征地手续才能使用土地。被告虽然已将征用原告旧晒场作为商住用地的手续向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但在没有经国土部门审查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4965.46元应予赔偿。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合法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东县X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征用原告历屯经济合作社旧晒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965.46元,该款限在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负担(现原告已垫支,本院不予退还,该款在被告付赔偿款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可辉
审判员詹先社
代理审判员冯锡春
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周国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