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X,男,XX年XX月XX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县X镇。
法定代表人何XX,镇长。
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株洲县X镇人民政府拖欠运费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1998年9月25日作出(1998)株县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3年1月7日作出(2001)株县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03年7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2003)株中执证字第X号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现要求将该案恢复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将该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株洲县X镇人民政府存款x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德华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斌